以下对象应当使用《就医记录册》(1)城保在职职工(社保缴纳三险者除外)和退休人员;(2)离休干部;(3)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4)精减回乡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人员(5)城镇居民保险参保人员;(6)互助帮困人员。
回复(1) 2016-07-04 11:32 来自版块 -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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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甘企业管理2、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在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挂号、诊疗、付费记帐时主动出示和使用《就医记录册》,并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核验及记录规定的内容。 3、《就医记录册》与《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同时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基本医保...(2016-07-0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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