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回复(1) 2016-07-06 13:58 来自版块 - 公积金
表情
海甘企业管理(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2016-07-06 13:5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