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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集团公司设立
外资集团公司注册
一、外资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的,应办理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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