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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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