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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生存保障原则。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首先应该满足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实现失业保险的生存保障的功能。
2.低于舒适(less eligibility)原则。所谓“低于舒适原则”是指为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待遇应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以抑制其依赖性和鼓励自足。因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应能激励失业者的再就业欲望,而如果采取“地位说”的观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与失业前的工资相同,则会削弱失业者的求职意愿,导致福利依赖。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的体现,失业劳动者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其工龄、缴费年限、原工资水平等密切相关。失业劳动者工龄越长、缴费期限越久、工资水平越高,其所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相应地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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