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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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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6-06-27 12:46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提交以下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 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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