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甘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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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6-06-29 15:04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43号】【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货(2009)8号】【国税函(2009)520号】明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43号】【国税函(2008)277号】中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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